金融机构应在可疑交易发作后的10个工做日内报送可疑交易数据,那里的“10个工做日”是从构成可疑交易的(洗钱)交易发作之日起计算。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作后的10个工做日内以电子体例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阐发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阐发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陈述体例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参考文件: 国度外汇办理局关于印发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陈述办理法子施行细则》的通知
(2004年10月12日 国度外汇办理局发布)
汇发[2004]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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