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贸易银行、城市信誉合做社、农村信誉合做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任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做为可疑交易停止陈述: (一)短期内资金分离转入、集直达出或者集直达入、分离转出,与客户身份、财政情况、运营营业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不异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作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尺度。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别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运营营业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天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持久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呈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私运、恐惧活动、赌博严峻地域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加,或者频繁发作大量资金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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