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地盘承包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其他体例承包农村地盘,在同等前提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地盘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元或者小我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乙方不是甲方集体村民,承包集体地盘应经集体同意。甲方签字人李某、邓某、陈某也不是村民代表,在既不召开村民大会也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无权代表甲方将集体地盘出租给乙方,因两边签定的协议违背了“民主议定法式”那一法令强迫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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