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需要遵守哪些秩序?
规范中国旅游酒店行业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诚信标准的履行,保护客人和旅游酒店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酒店业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旅游酒店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旅游酒店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中国旅游酒店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旅游酒店包括在中国开设的各种经济酒店,包括酒店、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酒店)。
第三条 酒店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酒店业的声誉。
第二章 预订、登记、入住
第四条 酒店应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五条 如果客人因酒店超额预订而无法入住,酒店应主动为客人安排当地同级或高于酒店级的酒店入住,相关费用由酒店承担。
第六条 酒店应与团队、会议和长期客人签订住房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客人进出时间、房间等级及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酒店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 酒店在以下情况下不能接待:
(一)携带危害酒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
(二)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影响酒店形象的;
(四)无支付能力或者有逃账记录的人;
(五)酒店客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饭店收费
第九条 酒店应将房价表放在总服务台的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酒店给客人房价折扣的,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 酒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小时房除外)。根据客人住的“间/夜”,收取一天的房费;第二天12:00后和18:00前办理退房手续的,酒店可以收取半天的房费;第二天18:00后退房的,酒店可以收取一天的房费。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酒店可以向客房、餐饮、洗衣、 *** 等服务项目收取额外的服务费,但应在房价表和相关服务价格表上注明。客人在酒店购物中心购物时,不得收取额外的服务费。
第四章 保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为保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酒店客房门应配备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卫生间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客房应放置服务指南、住宿说明和防火指南。有条件的酒店应安装客房电子门锁和公共区域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 酒店应确保健身、娱乐和其他场所的设施和设备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酒店对不按照使用说明书和酒店员工指导操作造成伤害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酒店应对可能损害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采取保护和警告措施。警告标志应用中外文进行比较。
第十五条 酒店应采取措施,防止客人放置在客房内的财产丢失或损坏。因酒店原因造成客人财产损失或者损坏的,酒店应当承担责任。因客人自身行为造成损害的,酒店不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酒店应保护客人的隐私。除日常清洁、维护设施、设备或火灾等紧急情况外,酒店员工未经客人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客人居住的房间。
第五章 保管客人的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 酒店应在前厅设置双锁客人贵重物品保险箱。贵重物品保险箱的位置应安全、方便、隐蔽,以保护客人的隐私。酒店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免费提供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
第十八条 酒店应当书面规定客人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并在客人办理入住登记时给予提示。酒店违反第十七条和本条规定,造成客人贵重物品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客人存放贵重物品时,酒店应要求客人填写贵重物品存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客房内设置的保险箱仅供客人存放一般物品。未按规定存放在酒店前厅贵重物品保险箱内,客人在客房内丢失或损坏的贵重物品,责任在酒店一方的,可视为一般物品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 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客人退房离开酒店后,酒店可以取出客人存放在贵重物品保险箱中的物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酒店应在客人的贵重物品存单上明确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如果客人丢失了酒店贵重物品保险箱的钥匙,酒店除了赔偿钥匙的费用外,还可以要求客人承担维修保险箱的费用。
第六章 保管客人的一般物品
第二十三条 酒店将客人存放在行李存放处的行李物品存放时,应检查其包装是否完好、安全,询问是否有违禁物品,并在双方当面确认后签发给客人的行李存放卡。
第二十四条 客人在餐饮、康乐、前厅行李等场所存放物品时,酒店应当面询问客人物品中是否有贵重物品。客人存放的行李中有贵重物品的,应当向酒店声明,由酒店员工验收,并提交酒店贵重物品保管办公室免费存放;客人未事先声明或者不同意核实,造成物品损失或者损坏的,酒店应当按照一般物品赔偿;客人未提出特殊保管措施的,因物品本身造成损坏或者损失的,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客人未事先说明储存物而造成酒店损失的,除酒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采取补救措施外,酒店可以要求客人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洗衣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客人送洗衣服时,酒店应要求客人在洗衣单上注明洗涤类型和要求,并检查衣服是否损坏。如果客人有特殊要求或酒店员工发现衣服损坏,双方应提前确认并在洗衣单上注明。客人未提前提出特殊要求,酒店按常规洗涤,造成衣物损坏的,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客人的衣服洗后立即发现损坏等问题,酒店不能证明衣服在洗前损坏,酒店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酒店应在洗衣单上注明,并要求客人取出衣服中的物品。酒店不对洗涤后客人衣物的丢失负责。
第八章 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酒店应保护停车场客人的车辆安全。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客人自身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除外。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酒店应提醒客人保管好放置在车内的物品。酒店对放置在车内的物品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酒店可以拒绝客人在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受自己的饮料和食物,但拒绝的通知应设置在相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条 酒店有义务提醒客人在客房内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留住他人或将客房 *** 给他人使用和改变使用。因违反规定造成酒店损失的,酒店可以要求客人住在房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酒店可以口头提示或书面通知客人不得改造或装修客房。未经酒店同意进行改造、装修,造成损失的,酒店可以要求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酒店有义务提醒客人照顾酒店的财产。因客人原因造成损坏的,酒店可以要求客人承担赔偿责任。酒店可以根据客人的情况要求客人承担因客人维修损坏设施设备而造成的营业损失。
第三十三条 酒店应适当及时劝阻饮酒过量的客人,防止客人在店内醉酒。如果客人醉酒后在酒店造成损失,酒店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客人结账离开店后,如果客房内留有物品,酒店应尽量与客人取得联系,将物品退还或退还给客人,或为客人保管,费用由客人承担。三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酒店可登记登记,并按拾取物品处理。
第三十五条 酒店应提供与酒店等级一致的产品和服务。如有缺陷,酒店应采取措施及时改进。因酒店原因给客人造成损失的,酒店应当根据损失程度向客人道歉或者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十章 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会员酒店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中国旅游酒店业协会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将给予内部通知批评。
第三十七条 会员酒店违反本规范,对客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的,中国旅游酒店业协会除按规定赔偿外,还将给予公开批评。
第三十八条 会员酒店违反本规范,对客人人身造成重大伤害或者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经中国旅游酒店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除按规定赔偿外,将会员酒店除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酒店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标志应符合国家规定。酒店图形符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业标准LB/T001-1995旅游酒店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四十条 会员酒店与客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旅游酒店业协会会员酒店。尚未加入中国旅游酒店业协会的旅游酒店,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2002年5月1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由中国旅游酒店业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