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诫有哪些特点?

4个月前 (10-19 03:10)阅读3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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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不克不及象适用刑罚那样,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报歉等等写在判决主文上。一般可当庭处置,记录在案;确实有需要在裁判文书上反映的,也能够在判决理由部门予以阐明。

2.关于责令补偿丧失的,能够停止调整,所达成的协议,必需记录在案,由两边当事人、审讯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印,以利于协议的施行。补偿丧失能否要在判决书上写明,可视案件的详细情况掌握,没必要强求一律。

3.需要由主管部分予以行政惩罚或者行政处分的,能够提出司法建议,但不克不及写在判决书上。因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克不及间接做出任何行政惩罚或者行政处分。如需赐与行政处分,应由主管部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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