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工作中什么是“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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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诫”是指以攻讦、警告的体例,指出被申请人的违法 事实和错误,而且责令其矫正,不得再犯。1964年1月18曰 更高人民院《关于训诫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关于情节轻细的立功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以训诫的,应 当用口头的体例停止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按照案件的详细情况,一方面庄重地指出被告人的违法立功行为,阐发其危 害性,并责令他勤奋矫正,此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批注被告人的立功情节尚属轻细,可不赐与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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