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国庆祝福文案_消防救援队伍纪律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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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国庆祝福文案

 感谢你们的勇敢和无私,保护我们的安全。

2. 消防英雄,伟大无比!

3. 你们是最美的天使,守护我们的平安。

4. 你们的奉献为我们的生命带来了希望和重生。

5. 你们的勇敢和无畏,铸就了我们的安全和幸福。

6. 祝愿你们平安归来,继续保护我们的家园。

7. 感谢你们的辛勤工作,守卫我们的城市。

8. 你们是我们的守护神,让我们感到无比安心。

9. 为你们献上最崇高的敬意和深深的感激。

10. 祝福你们永远保持英雄本色,守护我们的美好生活。

  消防员国庆寄语字 1

  1、国庆到,祝你工作顺利,家庭幸福,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2、想用阳光温暖你,用星光装点你,用美酒陶醉你,用美食满足你,用烟花灿烂你,用幸福淹没你,可我不做上帝很久了,只能用短信祝福你:国庆快乐!

消防救援队伍纪律条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五章 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指挥、管理和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

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第三条 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 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对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消防救援衔高的为上级。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时,担任领导职务或者领导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五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主管消防救援衔工作。

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六条 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

第七条 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二)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三)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二等八级,在消防救援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一)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二)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第九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高级消防员: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

(二)中级消防员: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

(三)初级消防员: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

(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

(三)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

(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

(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

(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

(七)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

(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

(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

(十)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

(十一)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

第十二条 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

(二)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

(三)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

(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

(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

(六)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

(七)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

(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授予消防救援衔,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四条 初任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一)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招录,取得大学专科、本科学历的,授予四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三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

(二)从消防员选拔任命为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三)从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救援队伍调入的,或者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第十五条 初任消防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一)从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者毕业生中招录的,授予预备消防士;

(二)从退役士兵中招录的,其服役年限计入工作时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三)从其他救援队伍或者具备专业技能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根据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比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同等条件人员,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授予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

(二)授予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领导批准;

(三)授予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其中森林消防队伍人员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四)授予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首次授予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授予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二)授予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第五章 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衔一般根据职务等级调整情况或者工作年限逐级晋升。

消防救援人员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应当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消防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

第十九条 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消防救援衔晋升,一般与其职务等级晋升一致。

消防员的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消防员晋升消防救援衔,其按照规定学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时间视同工作时间,但不计入工龄。

第二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晋升为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

(二)晋升为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领导批准;

(三)晋升为二级指挥长,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其中森林消防队伍人员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四)晋升为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五)晋升为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由支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国家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 队伍处分条令(试行)》的通知: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总队: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条令(试行)》已经应急管理部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应急管理部于2020年 11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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