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快本来分为捕役和快手,到了明清时,则称之为捕快。捕快是捕役和快手的合称,他们负责缉捕功犯、传唤被告和证人、查询拜访功证。因为二者性量附近,所以被合称为捕快。
捕快常日身着便拆,腰挂表白身份的腰牌,怀揣铁尺、绳索。工头称“捕头”、“班头”。老苍生称捕快为“捕爷”、“牌头”、“牌翁”、“头翁”等等。在明清法令条则中,称捕快为“应捕”或“应捕人”。有的大州县,捕快往往装备马匹施行公事,所以又称之为“马快”。而徒步者,则称之为“步快”、“健步”或“楚足”。各州县在编的“经造正役”的捕快,因州县大小而决定其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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