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审理期间,辩解人提出,被告人两次所犯之功均为过失立功,主不雅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此外,两次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均能尽全力对被害人家属停止补偿,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另被告人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可对被告人减轻惩罚并适用缓刑。法院最末未采用其适用缓刑的建议,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闯祸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关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立功分子,按照立功分子的立功情节和悔功表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能够宣告缓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无证驾驶灵活车辆并形成二人当场灭亡的出格严重交通变乱,如对其适用缓刑,难以保障其不会再发作同类情况,从而危害社会,且变乱发作后被告人又弃车逃离现场,外出潜逃一年六个月,情节出格恶劣,且对被害人的补偿也未全数到位,因而,对被告人王某不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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