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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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判定办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度对处置下列司法判定营业的判定人和判定机构实行注销办理轨制:

(一)法医类判定;

(二)物证类判定;

(三)声像材料判定;

(四)按照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分商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查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判定人和判定机构实行注销办理的判定事项。

法令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判定人和判定机构的办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分主管全国判定人和判定机构的注销办理工做。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按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判定人和判定机构的注销、名册体例和通知布告。”判定凡是包罗:法医判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排泄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停止辨别和判断的活动;法医神经病判定,即对人能否患有神经病、有没有刑事责任才能停止辨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手艺判定,即对指纹、脚印、字迹、弹痕等停止辨别和判断的活动;管帐判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收票等书面质料停止辨别和判断的活动;手艺问题判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手艺停止辨别和判断的活动等。

  司法判定中,人身危险情况的法医临床判定和立功嫌疑人能否患有神经病的法医神经病判定是常见的两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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