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能否做出更改处理“被法院判处强奸的学生”的二次决定_浙江大学对犯强奸罪的学生从轻发落,是否属于包庇罪犯呢
浙江大学能否做出更改处理“被法院判处强奸的学生”的二次决定
一石激起千层浪,该学生,似乎没有得到任何同情与支持的声音。那么,浙江大学更改处理的二次决定,似乎势在必行!违背民意,不可取呀!作为世界一流的大学,相信浙江大学在这次大是大非面前,不敢逆浪而行!
7月21日,浙江 大学已发布公告,对努某事件已启动了后续调查!
讲真的,这次浙江大学处理强奸犯的事件,很被动,没有一流学府的作派!明显看到了一个“护犊子的慈母”!
慈母多败儿!努某的处理决定一公布,就引起广泛批判!
经此事件,网上已出现类似话题:
- 考试作弊,失去学位;强奸同学,仍有机会
- 如果你是今年高考女生,你会填报浙江大学吗?
- 从今往后,你将和强奸犯一起,共享“浙大人”这个无上光荣的称号。
- 别说对得起竺可桢老校长了,对得起郑强教授那么多振聋发聩的人文报告吗???!!!
哈哈,有网友还调侃,如果郑强此刻还在浙大?是否会发声?
面对如此强大的民愤,浙江大学,不得不慎重重审!
面对哈工大对于作弊学生的处理决定 ,浙江大学,明显名字大过哈工大,却在学生违纪事件上的处理,大败!很悲催!
浙大现任的领导们,此事之后真是应该多抓校风校纪,从严治校!
别毁了浙江大学这么好的名声!
这不是“能不能改”,而应该是不得不改、必须要改。
任何所谓的“合规处理”都有上下浮动的空间,紧点还是松点,考虑的因素应该是情理。
但这次浙大对强*未遂学生的处理,明显上在“合规”的帽子下,尽可能去从轻处理,这简直不可思议!这击穿了人们认知的基本底线,让我们严重怀疑如此名校的当权者的是非观和道德观。
这是一次来自高等学府的沉重打击,它打击了全国人民的信心,它让我们所有老百性开陷入愤怒:这到底是怎么了?!为什么会这样?!尤其这个人更多的负面被爆料,简直算是上是对国人是非观的一次无差别轰炸。
这种恶劣的影响,唯有靠知错就改的处理才能弥补一二,如果知错不改,甚至恬不知耻的否认自身有错,这真的将是浙大的悲哀,浙大学子的悲哀。
浙江大学对犯强奸罪的学生从轻发落,是否属于包庇罪犯呢
近几天,浙江大学因2016级学生努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结果学校却做出了留校察看的处罚,而被置于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网络上一片反对之声。
从目前的权威媒体爆出的细节来看,努某某属于犯罪中止,加之有自首情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没有瑕疵。现在的关键问题,在于学校做出的“留校察看”处分是否适当的问题。
个人以为,从学校的《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来看,该办法的第十七条第三款则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也就是说,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属于“二选一”,学校在这中间,具有自由裁量权,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但从其他学校的处理来看,浙江大学的这个处分,确实是太过于宽容。比如,哈工大两名大四学生,因为考试作弊(准确说是替考),就被开除,其中一人,还丧失了30万的年薪。两相比较,考试作弊和强奸,孰轻孰重,自然是一目了然的。
秦朝末年有“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的说法,现在有“作弊者开除,强奸者留校”,实在是太过荒唐。
如果我们结合后期爆出的努某某宣判的时候还在朋友圈秀恩爱以及其有约p、经常泡吧等经历来看,说起已经完全意识到错误,有悔改之心,实在是难以让人信服。
但非要说学校“包庇罪犯”,则言过其实了。所谓的包庇罪犯,是指帮助犯罪分子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学校没有任何干扰司法的行为,自然说不上包庇罪犯。
其实,对于高校学生的处分,个人认为,应该由教育部出台一个指导意见或者统一规范,哪些行为由学校自由裁量,哪些属于硬性要求,可以细致规定,以免出现各高校在处理的时候,尺度不一样甚至出现严重的反差,引发舆论争论。
浙大对犯强奸罪的学生从轻发落,仅仅留校察看,这样的处分有失公平,有包庇罪犯的嫌疑,所以引起舆论上一致反对。
一、从案件经过来看,怒某犯罪事实确凿,人品恶劣。
根据同学的反映,怒某平时成绩很差,经常去酒吧。这次把同学灌醉,带回出租屋意图强奸,是女生强烈反抗称要报警,怒某害怕才放过了女方。而且也不是他主动自首,而是女方报警后他才到警局投案,可见其人品行低劣,罪不容恕。
而且在犯罪后没有丝毫悔改之意,仍旧每天发朋友圈吃喝玩乐,与女朋友秀恩爱,完全没有在意过自己曾对一个女孩子造成多么大的伤害。
二、浙大的处分有失公允,难以服众。
在我们的印象中,大学校规应该是非常严格的。比如前几日哈东大两名学生因为作弊被开除学籍,一个学生丢掉了腾讯30万年薪的工作。为什么浙大对这个学生处分如此之轻呢?
据学院的解释是:考虑到该同学是初犯,且已强烈悔罪,并恳请获得改正机会,以及来自民族贫困地区,又是毕业生等情况,学院从教育挽救民族学生出发,提请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
这样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根本无法回应大众的质疑。
1、强奸这样的罪行因为是“初犯”就该原谅。难道还要给他再犯一次的机会?
2、“强烈悔罪”谁见了?我们只能看见他在朋友圈花天酒地。
3、“挽救民族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犯错需要挽救,汉族人多所以不需要挽救。这不是引发民族矛盾吗?
三、希望浙大不忘初心,秉公处理。
浙江大学的校训是竺可桢先生提出来的,“求是”就是要“存是去非”,有明辨是非之心。浙江大学对这个学生的处分是不恰当的,明显是为了避免所谓的“民族问题”而丢掉了公允之心。法律和规则面前应该人人平等,这是中国法制的要求和新时代的呼声。浙江大学因为犯罪学生是少数民族就从轻吹罚是站不住脚,无法回应公众质疑的。希望浙江大学慎重考虑,重新研究此事,秉持一颗公平公正之心,从民族团结的大局出发,做出让公众信服的处理。
我们等待浙大最新的消息。
朋友们,你们对此事有什么看法,请在下方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