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接受次要包罗:
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好比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定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力让渡给乙。
2、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好比甲乙二人签定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两边混淆,合同失去存在根底,天然应当末行。合同末行债权覆灭,债权从权力如利钱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覆灭。但当债权是别人权力的时,为庇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克不及因混淆而覆灭。好比甲与乙签定了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必然比例的预付款后,获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力。随后甲将获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若是此时合同末行,甲没必要获得关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甲乙二人的合同不克不及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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