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接受,是指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合同上的权力和义务全数或者部门地转移给该第三人,由其在移转范畴内接受本身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权力并承担合同义务。合同接受由《合同法》第88条规定。
合同接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与别人的合同而发作,有时也能够基于法令的间接规定而发作。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作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可知,当买卖租赁物时,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受人除可获得物的所有权外,还获得在租赁物上原已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的出租人的法令地位,此种合同权力和义务的归纳综合移转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令的间接规定,因而属于法定移转。
因为合同接受既让渡合同权力,又让渡合同义务,因而被移转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发作特定接受,即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不克不及产生归纳综合接受。
按照《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合同接受必需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气生效。那是因为合同接受不只包罗合同权力的移转,还包罗合同义务的移转。
所以合统一方通过合同接受对合同权力和义务停止归纳综合移转时,必需获得对方的同意。在获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合同接受生效,从而使接受人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令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出让人离开合同关系。其后,若是接受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克不及再诉原当事人承担责任。
别的,因为合同接受是一种无因行为,因而接受人得匹敌出让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匹敌对方当事人。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力义务一并让渡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作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该合同权力义务提出抗辩的,能够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