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接受是指在施行过程中,因为呈现某种特殊情况,被施行人的义务由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的轨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做为被施行人的公民灭亡的,以其遗产了偿债务。做为被施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末行的,由其权力义务接受人履行义务。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定见》中对该条的详细操做停止了规定:
271条规定:施行中做为被施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力义务由变动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接受;被撤销的,若是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力义务接受人的,能够裁定该权力义务接受报酬被施行人。
272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施行中不克不及履行法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定施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小我的财富。
273条规定:在施行中,做为被施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动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定变动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施行人。
274条规定:做为被施行人的公民灭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定变动被施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畴内了偿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能够间接施行被施行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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