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满18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是犯罪吗
在女孩自愿情况下,区分如下情况。
女孩已满14周岁
满14周岁,即不再是幼女,也就不再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在该种情况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是犯罪。即使存在为人不齿情况,但因行为人未采取强制手段,双方自愿,也仅是道德谴责的范畴,构不成刑事犯罪。
女孩未满14周岁
法律明确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该种情况下,即使女孩自愿,也是构成犯罪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就是行为人应当“明知”对方是幼女,否则,也会因缺少主观要件而不构成犯罪。那么,怎样算是“明知”呢?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明知”怎么认定?
那么,问题来了,“犯了案,我就说自己不明知,是不是就不判刑了”?不要动这样的“歪”脑筋,法律不是轻易能被“糊弄”的。
(1)对于不满12周岁被害人实施奸淫的,一律认定行为人为“明知”。因该年龄段基本在小学教育阶段,幼女特征明显,因此,即使行为人辩解不明知,也不予采纳。
(2)对于12—14周岁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等观察,行为人能认识到对方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当然,对于上述情节的认定,不是以行为人自己的“说法”为准,而是由办案人综合案件的事实、证据来做出认定,因此说,妄想逃避法律惩罚是不可能的。
有没有“不明知”的例外
有,但是条件相当严苛、审查相当严格:比如被害人的发育、言行举止等等完全“超越”了其年龄特征、行为人“不明知”的证据必须充足而无矛盾、以行为人的年龄、阅历、经验、认知水平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真实年龄、即使是其他正常人也难免会出现误判等等。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基本属于特例,因为只要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被害人可能是幼女,即具有奸淫故意而构成犯罪。
最后一点,“男孩”如果也是未成年人怎么办?
刚才说的都是“女方”的年龄,现在说说“男方”的年龄。对于不满14周岁的,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当然不构成犯罪;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对于强奸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如果是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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