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医疗卫生行为建设“九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为建设“九不准”(以下简称“九不准”)。
1.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疗改革,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部门或个人发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的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疗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允许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评估,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疗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开具佣金,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向其他单位介绍患者检查、治疗或购买医疗产品。
三、不得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披露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的独立项目、分解项目或者擅自增加标准的额外收费,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得非法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部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金,严禁接受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金,严禁接受捐赠资金与采购商品(服务)、员工福利捐赠资金,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金出国(边境)旅游或伪装旅游。
五、不得参与营销活动,非法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参与医疗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销售活动,泄露患者和其他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
六、不得统一商业目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和医疗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执行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使用任何方式和方法来统计医生个人和临床部门的药品和医疗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疗营销人员的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得非法购买和使用医疗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供应等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擅自购买、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
八、不准收回扣 医务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方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以各种名义、形式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商的回扣,严禁参加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商业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患者“红包”不允许接受 医疗卫生人员要遵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要求或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证券、付款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认真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单位或者有关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政治纪律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的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者玩忽职守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