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来出书的《南方人物周刊》有一篇对文强律师杨矿生的专访,此中杨的专业、隆重,令人诧异,又觉此案气氛森然,不外,杨律师过火隆重,或许在某种水平上,对文强倒霉,有一些职业伦理上的问题值得商榷。
文强律师谈到:“关于查询拜访取证问题,我们放弃了。为了防备风险,我觉得关于证人证言尽量不要查询拜访取证,有异议就申请证人出庭做证”。
那个尚能够理解,因为一旦证人呈现虚假证言,就有可能把律师咬进去。然而,之后所言令人疑惑。杨说,“在办案法式和整体摆设上,我们共同办案机关的整体摆设,抓住关键的问题,没有纠缠细枝小节。律师关于办案中碰到的矛盾和问题内部协商,不要捅到社会上去,不要颁发有损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形象的言论,如许,律师也会得到他们的尊重”。
如许固然律师因为共同得到尊重了,然而,文强的利益就受损害了。
让我想起邓玉娇案子初期的两位夏律师,固然据说捧首痛哭的报导不实,但是,邓玉娇的两位律师,在举国存眷之下,和记者等充实沟通,阐扬了律师做为当事人代言人的轨制设置,也试图为邓玉娇案查询拜访取证,邓玉娇最初的结局,两位夏律师立下的功绩不克不及扼杀。
但是,两位夏律师据说被他人攻讦不专业,当然,他们也没有像杨律师那样尊重本地的办案机关,因而,非但没遭到被办案机关的尊重,反而遭到些刁难。假设他们和杨律师一样,不合错误办案机关的一些涉嫌不妥行为、邓玉娇口中的案情公布于寡,共同办案机关,留到最初在被控造的法庭上做最初勤奋,邓玉娇案的结局能否会变样,难说!
寡所周知,我国的司法处所化、行政化很严峻,如邓玉娇的案子,文强的案子,说能司法完全独立侦查,审讯,想必太抱负化了。
良多处所的案件都是在外埠言论造衡下,才拨乱归正的,如邓玉娇案、湖州协警的临时性 *** 等等,如果没有公论做勤奋,邓玉娇那个“杀人嫌疑犯”,估量也会被定功。
即便在一些西方国度,律师一样能够对言论谈案情,至于受不受影响,是法官独立审讯的问题,只要法官独霸得住,何妨公家的口水?司法民主化之一,是公家有权对其感兴趣的案件停止察看、评论,训斥。
文强案也是一个公家存眷的案件,虽然网上良多人训斥文强的律师,但是,无妨碍一些支流媒体、报纸对此停止客不雅的报导,犹如李庄案一样。
若是文强请了邓玉娇的两位夏律师,照笔者对他们的理解,在开庭前,极可能会公布文强案中涉嫌刑讯逼供问题,而不是在开庭后由文强提出。
也极可能提出办案机关法式上的违法,也可能会涉及 *** 案中的定性,究竟结果第一次是被迫发作关系后,第二次、第三次自愿,更高法院明文规定不属于 *** 功。
文强固然号称“贪官”,要相信外部媒体的沉着,那么多年来,贪官也是人,也有人权,已为良多人的共识。别的,文强在自保之时,或许也能爆料,律师按照情况,也可能对外公布,或许文强有犯罪情节,在公家有必然的言论压力下,文强未必是死刑,究竟结果比他职务高,受贿多的高官,死缓的多的是。
而杨律师的思绪竟然是,“我是那个案件的辩解律师,在判决前就不克不及随意颁发对案件的观点,许多媒体提出采访,要求透露案情和辩解思绪,均被我婉言回绝。有些话要讲场所,看情况。好比说关于公检法机关工做中存在的瑕疵,辩解律师怎么反映那个问题?我不成能捅到媒体上大张旗鼓地衬着,施加压力,然后把那个工作酿成一个社会事务”。
没有职业道德规定律师不允许颁发观点,要否则,李庄、邓玉娇的律师早就受处分了。相反,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在必然情况下,律师有义务替当事人在公家面前申辩,廓清,以至呼吁。那一点,根本上要站在当事人利益考虑,而不是律师为了本身的百分之百平安,共同。文强案自己就是一个社会事务。
杨律师本身也说,“文强案是重庆打黑斗争中的一个标记性案件”。社会事务有何不当?
杨律师说:“(文强案)它也是我辩解生活生计傍边的一个标记性案件,最深的感触感染能够用6个字归纳综合:严重、隆重、责任”。能够说,文强的死,除了其他得益人,杨律师的变革生活生计中又多了一个标记性的案件。
他严重做到了,隆重做到了,没问题,独一有疑问的是,律师责任上,能否尽力了?在笔者看来,似乎不敷!
为什么高官家属愿意请杨律师而不肯意请夏律师等?恐怕和差别律师的灿烂履历纷歧。堆砌在杨律师死后的,是一个个落马高官。堆砌在夏律师等死后的,是一个个落难的贫民。
律师也以当事人类分。一般情况下,高官落马,城市遭到些从轻发落,连坐牢都有单人世。因而,请隆重、嘴巴紧的律师,是很好的选择。社保案, *** 、黄松有案等,律师都不肯多说一词,判决书都找不到。
但是,文强案,恰好是破例,形势很清晰,打黑运动需要人头来做标记性的飞腾,整治警界乱象,肯定用重典。
那时,高官文强其实也是邓玉娇,背水一战另有活力,请贪官辩解妙手杨律师,其实是败落子弟要吃鱼翅,最末证明,那是鱼刺。
文强的事各人怎么看?
··简单说————物极必反 、功有应得、杀一儆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