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言词证据规则如下:
(一)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需在法庭上亲身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说,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需由控辩两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说和量证的体例停止查询拜访。间接言词原则包罗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因二者均以有关诉讼主体出席法庭为先决前提,慎密联络,理论上合称为间接言词原则。
(二)所谓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需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间接接触,间接审查案件事实质料和证据。间接原则又可分为间接审理原则和间接采证原则。前者的含义是,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令另有出格规定外,若是上述人员不在场,不得停止法庭审理。
不然,审讯活动无效。在那一意义上,间接审理原则也称为在场原则。间接采证原则是指,法官对证据的查询拜访必需亲身停止,不克不及由别人代为施行,并且必需当庭间接听证和间接查证,不得将未经当庭亲身听证和查证的证据加以采用,不得以书面审查体例采信证据。
(三)所谓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说的体例停止。
包罗控辩两边要以口头停止陈说、举证和辩说,证人、判定人要口头做证或陈说,法官要以口头的形式停止询问查询拜访。除不法律有出格规定,但凡未经口头查询拜访之证据,不得做为定案的根据采用。
(四)间接言词原则,是诉讼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它间接涉及到对证据的查询拜访与采用以及对证据的判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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