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强制执行农村唯一的住房吗?
唯一的住房可以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及其支持家属生活所需的住宅,但不得拍卖、出售或者偿还债务。为此,一些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他们只有一套房子,法院不能拍卖他们的房子,拒绝配合法院的执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设定抵押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拍卖、出售或者偿还债务。因此,即使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执行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根据今年5月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以执行目标为由提出异议的,复议家属维持必要的住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以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名义有其他必要的住宅;(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以其名义转让其他房屋以逃避债务;(3)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提供住宅,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因此,即使是没有抵押权的房屋,如果被执行人有上述情况,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的房屋。“因此,即使是没有抵押权的房屋,如果被执行人有上述情况,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的房屋。扩展信息:人民法院利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法律效力文件明确具体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义务,确保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判决、担保物权裁定、调解协议裁定确认、支付令等。一旦生效,义务人应自动履行。权利人拒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为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为被执行人。执行主体具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抵押房屋规定参考资料:安徽日报-为什么“唯一住房”被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