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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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ib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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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说为存在和表示形式的证据,所以又称之为人证。它是相关于实物证据而言的,凡不是以实物、形象、陈迹、符号等客不雅载体为其表示形式,而是以人的言词(包罗证词的灌音)为表示形式的证据,都属于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包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立功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白。

  判定结论则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虽然判定的客体是实物、陈迹、声音、气息等等,但颠末判定之后所得出的结论,则是有关专家按照科学常识和理论经历对送鉴物供给的辨别、判断的定见,归根到底,仍然还须以判定人言词 (包罗文字的表述)为其表示形式,因而,判定结论也仍是应该归属于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的内容,是陈说人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是通过询问、讯问等而获得的陈说,常被固定于各类笔录之中。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迷存在和表示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广义上的物证。实物证据包罗物证、书证、视听材料、勘验笔录等。

  同言词证据恰好相反。凡不是以人的言词、定见为其表示形式,而是以各类实物、陈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不雅上存在的天然情况为表示形式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包罗: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等。此外,还应包罗勘验、查抄笔录。勘验、查抄笔录虽然是侦查、审讯人员在停止勘验、查抄之后所造做的笔录,乍看起来似乎也是处置勘验、查抄的有关人员关于现场情况的反映,但它与判定结论有着明显的区别,即:它只是客不雅地记载同本案有关的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的详细情况,属于地道的现场实录,而不是供给勘验、查抄人员的阐发、判断定见。

  因而,仍应归属于实物证据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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