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言词证据可以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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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中的言词证据能够零丁做为定案的依据。

审讯活动中,证据的完好性影响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证据不全,不克不及对立功嫌疑定功。所以,在审讯活动前,必然要搜集完好的证据链,并且证据要合法合据,如许才气处理最初的问题。

行政诉讼中不克不及做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1)严酷违犯法定法式搜集的证据质料;(2)以 *** 、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证据质料;(3)以迷惘、欺诈、胁迫、暴力等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证据质料;(4)当事人无合理事由超出举证期限给予的证据质料;(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以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域构成的未打点法定证实手续的证据质料;(6)当事人拒不给予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承认的证据的复造件或者复成品;(7)被当事人或者别人停止手艺处置而无法辨明实伪的证据质料;(8)不克不及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给予的证言;(9)以违犯法令禁止性规定或者进犯别人合法权益的 *** 获得的证据;(10)不具备合法性和实在性的其他证据质料。

  此中(1)~(5)项为不法证据清除规则, (6)~(8)项为不具实在性的清除规则。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阐明》及相关立法、理解适用申明,均明白对公安机关认为有需要做为刑事证据利用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从头搜集、造做。

  公安机关做为既有行政执法权又有刑事侦查权的国度机关,依据治安惩罚法查办卖淫嫖娼等治安行政类案件时发现立功线索的,在刑事立案后,对行政执法中搜集的言词证据,认为确有需要做为刑事证据利用的,应当由侦查人员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告知当事人权力与义务、相关法令后果后,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说等从头搜集、造做证言笔录,其实不能因其权利主体的双重性,行政惩罚与刑事诉讼法式不分,肆意执法。

  对未经从头搜集、造做的言词证据质料,非系公安机关中的侦查人员依法获得,不克不及做为刑事诉讼中证据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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