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时需要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笔录的造做时间。
笔录构成于案件的哪个阶段,关系到被告人能否具有自首等情节的问题。笔录造做持续的时间,关系到侦查法式能否违法的问题(超越了法定的时间,属于变相的刑讯逼供)。
通过对几份笔录造做时间的比力,我们能够阐发一下:差别的笔录对统一事务的描述内容发作了什么变革,为什么会呈现那种变革?
(二)笔录造做人及在场人。
虽然绝大大都的笔录上记录了两个侦查人员的名字,但是现实上除了记录人员的字迹,很少有另一名在场的侦查人员的签名。那是一个很明显的证据瑕疵,侦查机关无法证明在场的侦查人员是两人,若是无法证明那一点,那就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理论上来说,就长短法的证据,应当排除。
(三)笔录造做的地点。
(四)能否告知当事人权力义务。
按照法令规定,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立功嫌疑人或询问证人的时候,必需告知其权力义务
(五)笔录的签名。
一份形式上合格的笔录,起码应当有三个以上的签名:两名侦查人员,一名当事人。
关于侦查人员签名的问题,前面已经讨论过,那里说说当事人签名的问题。
当事人的签名,是最容易被律师轻忽的问题。几乎所有的笔录,最初的话都是一样的“以上内容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所说的一致。某某某,年月日”。所以各人都不重视那句话。
有些时候,当事人迫于无法,会在侦查机关已经造做好的笔录上签名。
但是,为了在以后的庭审中申辩,有的当事人会在签名上做一些四肢举动。好比“和我所说的纷歧致”等等,若是侦查人员草率大意,如许的笔录就会做为证据移交到法院,给律师的辩解带来时机。
(六)笔录能否有修改、添加内容的陈迹。
一路案件事实的根本要素包罗:时间、地点、人物、颠末。
判断当事人陈说的内容的实伪以及可信度,能够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停止
a、研究当事人在差别时间所做的差别笔录中的差别;
b、比力差别当事人对统一事务的陈说的差别;
c、连系檀卷中其他证据质料(书证、物证等),找出当事人陈说的矛盾之处;
d、连系当事人的人生经历,找出其陈说的矛盾之处;
e、连系辩解律师的人生经历,找出当事人陈说的矛盾之处
在审查言词证据的内容时,我们还需要留意,侦查人员的提问能否带有威胁和诱导的色彩。
3、对其他檀卷质料的审查
檀卷质料中还有书证、照片等其他证据质料。同样要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来认实审查,不克不及漫不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