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言词证据如何认证?

7个月前 (10-18 07:05)阅读4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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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词证据,又称人证,是法官在刑事司法理论中认证的重点和难点。言词证据通过人的陈说内容来反映案件实在情况,包罗证人证言、被告人(或立功嫌疑人)供述与辩白、被害人陈说、判定人的判定结论(一种较为特殊的言词证据,是判定人对司法和执法人员提交的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停止判定后出具的书面结论。

  本文不加阐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和被告人供述是证据品种中最不不变,也是暗藏着证明虚假事实情况“危险性”更大的一类证据,准确认证关于包管案件的裁判量量亲近相关。笔者下面一一阐发对那类证据认证时应留意的问题。

(一)对证人证言的认证

起首,要留意证人证言的来源能否合法,也就是对证据才能的审查,看它能否有准入资格。

  要强调自愿性原则,看证人能否自愿做证,仍是公安人员采纳逼供、诱供、棍骗的办法获得证据。用非自愿办法获得的证言,属于不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那是由言词证据易变革、易受取证体例影响的特点决定的。

其次,要留意审查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成果有无短长关系。

  与被告人或案件成果有短长关系的人做出的关系到被告人有功、无功、功轻或功重的证言,它的证明力有限,不克不及零丁做为证据利用,必需有其他的证据停止补强。

再次,要考虑证人做证时能否遭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如威胁、引诱),证人的风致能否优良,有无劣迹等等。

  那些因素要综合考虑,以判断证言实伪。

最初,要留意言词证据之间合理矛盾的存在。若是多个证人之间,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之间,就统一事务的任何细节的回忆和描述都相当一致,那是不契合人的记忆规律的,尤其是人们在碰到突发的事务时。许多案件中常见就某一情节,多个言词证据之间存在很多矛盾,有时矛盾还比力大,如对统一辆车的回忆有人说是红,有人说是绿,但只要能证明同样的时间和地点确有如许一辆车存在,并与其他的证据相印证,如许也能够到达证明尺度。

  其实那种有矛盾的言词证据,证明力反倒较强。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排序规则大致是:与被告人有亲属或亲近关系的人的证言小于通俗证人证言;内容不变一致的证人证言优于内容不不变的证言。多个证人或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同时就某一情节做证时留意允许合理矛盾的存在,过于一致的言词证据证明力反倒较低。

(二)对被害人陈说的认证

被害人陈说素质上是特殊的一类证人证言,英美法系的被害人多是做为控方证人出庭承受量询的,所以,证人证言的规则对它而言是全数适用的。其特殊性在于,他们都亲历了立功,但他们与案件成果有必然的短长关系,在做证时会有不自觉的倾向性,其证言更易受愤怒、敌视等复杂心理因素的影响。

  此外,被害人也可能因为事务突发而恐慌,产生视觉或听觉错误,那些城市对其证言的实在性产生必然影响。所以在对被害人陈说审查时,更应留意那些特殊因素。

(三)对被告人供述的认证

被告人供述无疑是言词证据中危险性更大的证据,但它确实是理论中利用最频繁的证据之一,对它若何认证无疑是法官在认证中的焦点。

起首,要掌握的是被告人的供词是不是属于不法获得的,也就是说是不是侦查机关用刑讯逼供、诱供或其他的棍骗体例获得的证据。承担不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应由侦查机关来承担。以往由公安机关隘头或书面证明本身在取证中没有不法取证行为,必定是达不到证明尺度的。

  要尽快成立实行审讯时的全程灌音、录像轨制,才可能到达此证明尺度。那有赖于刑事诉讼法的尽快修改。

其次,要留意被告人供述和侦查机关取证的先后挨次(尤其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侦查机关抓到立功嫌疑人之后按照嫌疑人的交代,又获得的证据,如被告人抓到后率领侦查机关找到杀人凶器、埋藏的赃物等等,那种先供后证的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即便被告人翻供,但如不克不及合理解释若何晓得的那些信息,就很难推翻。

  相反,若是是侦查机关先发现了立功现场、尸体、凶器等等,在抓到被告人之后也没有获得任何的新证据,被告人的交代和侦查机关事先获得的证据也完全一致,靠那种印证体例来对被告生齿供停止认证的危险性较大,尤其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根据一般规律,若是嫌疑人确实是立功人,总要交代一些不为其别人包罗侦查人员所知的细节,好比当天碰见什么人、碰见什么工作等等,侦查机关一般也都要按照嫌疑人的交代而获得那些证据,用来证明本身的心证,除非他认为没有取证的需要。

  总之,先供后证的供词其证明力大于先证后供的供词。

再次,要重视其翻供的理由和辩解人的辩解定见。一般来说,被告人翻供后会说出一些新的事实和证据,若是那些事实和证据经查证是虚假的,也反证了其翻供的不实在性。但那只能做为法官加强心证的决心,因为被告人可能确实记不清案发其时本身的一些情况,也可能因为严重有记忆混淆的情况。

  所以,当被告人的翻供和其他证据纷歧致时,要留意从千头万绪的质料中抓住中心,综合停止判断,还要留意被告人供述中部门的不合理不代表全数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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