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凡表示为物品和陈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做为表示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在法令规定的几种证据中,物证、书证当然属于实物证据。勘验、查抄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查抄中对所见客不雅情况的客不雅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说,所以,勘验、查抄笔录也属于实物证据。
视听材料也属于实物证据。但是,在讯问立功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灌音材料近似于笔录,固定证据的办法,不属于刑事诉讼律例定的证据品种意义上的视听材料,按其陈说主体差别,仍属于立功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白,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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