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言词原则的由来
“间接言词原则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它是针对封建期间纠问式诉讼轨制实行的书面审理和间接审理原则而提出来的,其目标是为了去除侦查的法官及审讯的法官停止书面审理法式(邮递传送檀卷)所带来的严重缺失” 。之后,其他大陆法系国度也先后确立了间接言词原则。
虽然英美法系国度没有间接确立间接言词原则,但英美法系国度却遍及设立了“传说风闻证据规则”。间接言词原则为近、现代列国普遍接纳,具有极大的诉讼价值,在实现实体实在和法式正义,以及在效率和效益的逃求方面,都阐扬着严重的感化。因而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许多学者呼吁应在刑事诉讼法中确定间接言词原则那一审讯根本原则。
固然刑事诉讼法最末并没有明白必定间接言词原则,但是在某些条目中表现了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立法的缺失形成我国粹界关于间接言词原则的研究较少,且次要集中在间接言词原则与详细檀卷移送轨制,出庭做证轨制以及间接言词原则的价值等范畴,关于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范畴也严峻缺失。
间接言词原则做为审讯法式的重要原则之一,其实不适用于审讯法式所有方面,有其适用的范畴,本文次要通过对域外间接言词原则适用情况的阐发,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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