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曝光食用调和油造假,商家回应吃不死人就行了,你怎么看?
CCTV曝光的调和油造假乱象有规范吗?谁来管?
【背景】
今日,央广新闻发布了一条标题耸人听闻的消息:食用调和油生产内幕:底线是“吃不死人,不吃地沟油”,从曝光内容来看,问题本质上是偷工减料和误导名称。例如,玉米油被低成本的转基因大豆油取代,玉米油被标称为玉米油;将只含5%橄榄油的混合油命名为“初榨特级橄榄”,让消费者误以为是橄榄油。
中央广播文章标题来自记者暗访中一位生产者的自述:“...(偷工减料)经得起检查。至少工商检查不会发现问题,吃不死人,不是地沟油,这是最基本的。”的确,偷工减料和名称误导不一定涉及实质性安全问题,但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监管范畴。
本文将讨论以下三个主题:
① 为什么食物的名字很重要?
② 食品名称是否有规范可循?
③ 谁负责食品名称不规范?
文章约2600字,约6分钟,欢迎转发分享~
为什么食物的名字很重要?
子说:“一定要正名!”
食品名称这是消费者选择食物时最重要的参考。名称代表了食品的原料、做法或口感,也体现了产品的价值。
杜邦公司的一项调查显示,63%消费者根据商品的包装来购买商品。这一发现是著名的“杜邦定律”,说明商品的外包装对消费者的选择影响很大。
然而,如果食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脱颖而出,制造商将不可避免地努力包装,尤其是名称。特别是当以低成本原材料为低劣、偷工减料的高价值产品时,常常在名称修改,掩盖,甚至不惜在配料中如实标注原料。
以这种混合油为例。混合油的出现是为了迎合食用油脂肪酸的推荐比例(饱和脂肪酸:但不饱和脂肪酸:多不饱和脂肪酸=1:1:1)将不同原料来源的食用油与脂肪酸含量相结合,使混合物的脂肪酸比接近推荐比例。在日常生活中,买小瓶包装的油,经常换品种和品牌,是用油的好选择。
商业迎合消费,以科学的标签进行营销也是可以理解的。问题是不同原料来源的食用油成本不同,消费者的心理价格也不同,比如橄榄油、玉米油、转基因大豆油,导致以次充好、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消费者认为他们用40元买了价值100元的橄榄油,但他们不想买含5%橄榄油的大豆油。他们在家吃得很开心,感觉爱琴海的暖风迎面吹来。
牛奶饮料和果汁饮料中也发生了同样的起源,这通常会让消费者误以为含有1%蛋白质的乳饮料是酸奶,含有1%蛋白质≥10%果汁的饮料是果汁。
食品名称是否有规范可循?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对食品“名实相副”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范,包括3.4.1基本要求.2食品名称和4.1.3配料表。配料表是食品原料按含量由高到低排列,反映了食品的真实材料,但大多数人不理解或不关心原料,更关心成品,所以食品名称是最能代表食品本质的信息。
在3.基本要求规定(原文,易理解):
3.1 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在购买时易于识别和阅读。
3.3 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物或违反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
3.4 食品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也不得利用品牌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种产品混淆,而不是直接或暗示性的语言、图形和符号。
3.6 非保健食品不得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也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非保健食品。
在4.1.2食品名称根据规定,食品名称可以是专有名称(标准名称、等效名称、常用名称、通俗名称)自创名称(新名、奇名、音译名、牌号、区域俚语名、商标名 )。
4.1.2原文内容难以理解,解释如下:
1)名称应包装在包装中醒目位置(通常是前中部),反映食物的真实属性,不要让消费者混淆或误解。
2)有标准名称的,鼓励使用标准名称(分类中的名称)或等效名称。
3)如果没有标准名称,鼓励使用常用名称或流行名称。
4)自创名称(也是大多数企业的做法)应在自创名称附近标注专有名称。
5)假如自创名称中含有使人误解食物属性的词语/词,标注的专有名称的名称应与自有名称一致。例如,自有名称“橄榄调和油”很容易被误认为是橄榄油,其专有名称“食用调和油”的名称不应小于“橄榄调和油”。
6)如果专有名称因为字体大小和字体颜色而误解食物属性,所标注的专有名称的字号小,字体颜色应与自创名称一致。
这里最常被商家“利用”的是5)和6),经常是自创名称大如牛,专有名称小如毛,品牌大小,颜色暗,甚至不标明专有名称。消费者往往被商家故意使用的自创名称误导而不知道。即使他们后来发现自己被骗了,他们也经常承认自己运气不好,或者没有办法抱怨,或者投诉无效。
此外,不允许附近使用名称、地名和大号外语,包括迷信、色情、恶意竞争或违反科学常识的名称。
谁负责食品名称不规范?
食品标签属于《食品安全法》管辖范围,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即将成立的市场监管局)的监管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是《食品安全法》条款的具体体现。因此,食品名称的不规范属于本法的处置对象。
就像“特级初榨橄榄”-食用调和油这个名字不是缺陷,不一定安全,但肯定会误导消费者。惩罚不是“责令改正”,而是“没收”和“没收” “罚款”。
食品标签的监督经历了从工商、质量检验、食品药品监督内容到食品药品监督安全、工商管理广告的监督。即将成立的市场监督局整合了这三个部门的市场监督职能,希望统一权力和责任,有效监督。
然而,监管部门应主动抽查监督,但在实际监督中,往往是人民,官员不调查,特别是“名称误导”这个问题,“误导”更主观,增加监督执法、司法难度。
但由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了食品名称的标准化使用和非标准化使用的处罚,并明确了执法部门,也抱怨“门”和“证据”。
除了 “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误导消费者” 此外,在其他食品标签问题上,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赔偿金的十倍或三倍的损失;补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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