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办理,改善城市市容和情况卫生,按照《城市市容和情况卫生办理条例》造定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元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办事中产生的烧毁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 国度鼓舞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的收受接管操纵。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渐实行分类搜集、运输和处置,逐渐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本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操纵。
第四条 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分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办理工做。
省、自治区、曲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办理工做。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情况卫生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视办理工做。
第五条 城市市容情况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必需按照当地区开展规划,会同规划、方案、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分,造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施行。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场的规划、建立和办理,必需根据国度有关法令、律例的规定和尺度施行。
第七条 凡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运营性清扫、搜集、运输、处置办事的单元和小我,必需经城市市容情况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审核批准后,方可处置运营。
第八条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情况卫生设备设置尺度》,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备。单元内部上述设备的建立和办理由各单元负责。
城市市容情况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监视查抄。
第九条 城市居民必需按本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合。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拆搜集的地域,应当按本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拆入响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合。
废旧家具等大件烧毁物应当按规按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搜集场合,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元和居民都应当维护情况卫生,遵守本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 单元处置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需向城市市容情况卫生行政主管部分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置,不得肆意倾倒。
无力运输、处置的,能够委托城市市容情况卫生办理单元运输、处置。
单元和小我不得将有害烧毁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 凡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运营性搜集、运输办事的单元和小我,必需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情况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置场,不得肆意倾倒。
第十二条 存放生活垃圾的设备、容器必需连结无缺,外不雅和四周情况应当整洁。未经城市市容情况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批准,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肆意挪动转移、拆除、封锁和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