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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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

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

                             

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范创建过程中的评价与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委〔2019〕5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9〕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要积极参与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坚持城市主动申请、逐级复核评议、部门共同参与、命名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树立一批基础条件好、保障能力强的安全发展城市代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条  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由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统一部署,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每年评价命名1次,经城市自评、复核评议后,由省安委会统一命名授牌。获得命名的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每3年复评1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命名,未通过复评的由省安委会撤销命名并摘牌。

  第五条  省安办负责制定《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和《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操作指南》,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安委会命名授牌的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范围为副省级城市及所辖行政县(市、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第八条  参加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城市(以下简称参评城市)要聚焦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完善城市安全各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源头治理。把城市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评估论证,推动市政安全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城市防洪安全设施、城市消防安全设施、穿越城市行政区域的铁路安全防护设施等城市基础及安全设施建设,推进实施城区高危行业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等。

  (二)风险防控。重点防范危险化学品企业、油气长输管道、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渣土场以及施工作业等城市工业企业风险,大型群众性活动、高层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福利机构、文博单位、“九小”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风险,城市生命线、公共交通、隧道桥梁等公共设施风险,洪涝、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风险,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三)监督管理。健全城市各级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责任,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工作,完善清单制管理体制机制,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监控工作,不断加强城市安全监管执法。

  (四)基础保障。强化安全科技创新应用,制定政府购买安全服务指导目录,加大城市安全领域失信惩戒力度,建立城市社区网格化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加大公益广告投放、安全体验基地建设力度,培育城市安全文化氛围。

  (五)应急管理。建立城市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健全应急预案体系以及应急信息报告制度、统一指挥和多部门协同响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调用机制,加大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覆盖面,强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完善专兼职和志愿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城市专业化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强化联合应急演练,鼓励企业、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创建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一)在参评年及前5个自然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或在参评年及前3个自然年内发生重大事故灾难的;

  (二)在参评年及前1个自然年,因城市安全有关工作不力,被上级党委、政府、安委会约谈、通报的;

  (三)国务院安委会及国务院安办、省安委会及省安办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到位的;

  (四)已获得命名城市被撤销命名未满2年的;

  (五)在参评年及前1个自然年内,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药品安全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因工作不力导致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损失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情形,不宜参加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

  参评城市在省安委会正式命名授牌前发生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命名授牌。

第三章城市自评

  第十条  参评城市要建立健全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参评城市要按照《评价细则》要求,委托专家学者、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中介组织等重点对城市建成区安全状况开展第三方评价。参与评价的第三方人员应具有能够覆盖城市安全相关业务的专业知识,无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依法对相关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符合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标准要求,参评城市以人民政府名义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市创建工作情况;

  (二)城市自评打分情况;

  (三)自评过程中发现本地城市安全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或整改计划;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复核

  第十三条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州)安办〕组织对本市(州)所辖参评行政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反馈参评城市补报;不符合参评要求的,终止当年评价。

  第十四条  市(州)安办组织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州)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开展复核工作,具体对参评城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评价细则》中的项目进行现场复核,综合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五条 复核工作应征求市(州)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提出拟向省安委会推荐的城市名单,在市级层面相关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并公开反映意见渠道。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市(州)安委会结合受理意见情况,经审议通过,于参评年7月底前正式向省安办推荐参评城市,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参评城市人民政府向市(州)安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

  (二)市(州)复核情况;

  (三)市(州)公示情况;

  (四)市(州)复核及公示过程中发现城市安全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或整改计划;

  (五)市(州)安委会的推荐意见;

  (六)其他需要向省安办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参评城市为副省级城市、地级行政区的,复核与评议工作合二为一,具体工作由省安办统一组织。

第五章综合评议

  第十八条  省安办组织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和专家等组成综合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综评委),负责综合评议工作。综评委下设综合评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评办),承担综评委日常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综评办对各参评城市相关材料进行初审,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反馈补报。对于不符合参评要求的,退回市(州)安委会或市(州)人民政府,并报综评委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综评委对通过初审的城市自评、市(州)复核的程序、材料等进行评议,并组织人员赴参评城市现场抽查核实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提出综合评议意见。

  第二十条  省安办根据综合评议意见,征求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拟公示的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名单,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开反映意见渠道。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结束后,省安办及时将拟命名城市名单及有关情况报省安委会。审议通过后以省安委会名义为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命名授牌,并向各市(州)通报。

第六章复评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命名的城市以命名授牌为新起点,按照国家和四川省规定要求持续加强城市安全相关工作,在3年期限到期后的2个月内按照《评价细则》完成自评,围绕城市安全工作总结3年来的进展情况、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步工作计划,以城市人民政府名义申请复评。副省级城市、地级行政区人民政府报省安委会,其他行政区人民政府报属地市(州)安委会。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安委会组织对已获得命名的所辖行政区的复核,按照《评价细则》要求,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要征求本级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州)安委会于公示结束起2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省安办。

  第二十四条 省安办要组织对申请复评的副省级城市、地级行政区城市以及通过市(州)复核的其他行政区城市进行综合评议,现场抽查核实参评城市主要评价指标是否满足《评价细则》要求,综合提出已获得命名城市是否保留命名的意见,征求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进行公示后,报省安委会审议通过,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复评过程中,城市自评、复核以及综合评议的有关程序规定,参照本办法前述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参评城市在正式命名授牌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本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

  (一)参与评价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在评价过程中未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导致评价过程出现重大瑕疵、评价结果出现重大失真的;

  (二)评价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影响评价工作客观公正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由省安办建立参与评价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诚信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有关机构或人员失信名单。存在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禁止该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参加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已获得命名城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撤销命名并摘牌,以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发生涉及城市安全重特大事故、事件的;

  (二)未通过复评的;

  (三)出现其他严重问题,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第二十九条  参与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复核及综合评议的人员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执行廉洁自律、信息保密等工作规定。

  第三十条  省安委会将把各地创建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情况作为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表彰,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时予以适当倾斜。

  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对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在考核和评优方面优先考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重特大事故、事件,应以城市行政区域内数据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定。

  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牌匾,由省安办设计并制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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