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三同时什么意思?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什么的安全培训?
职业危害三同时什么意思?
指的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
职业卫生管理可以从众多方面展开,以下清单供参考。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
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申报回执;
2.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一览表;
3. 职业病防护设施一览表;
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资料.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
1.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
2.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
3. 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和责任制;
4.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5. 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6.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职业卫生管理实施档案
1. 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2. 职业病防治经费;
3.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和检修记录;
4. 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记录;
5. 用人单位自身职业卫生检查和处理记录;
6. 职业卫生监督意见和落实情况资料。
四、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档案
1. 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卡(含MSDS);
2. 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证明;
3. 职工职业卫生宣传培训;
4. 职业病危害告知。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什么的安全培训?
从业人员在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级、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
1.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7.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8.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9.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0.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11.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2.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1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调整岗位应进行换岗安全教育培训,一年后重新上岗按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当事调整岗位后,新岗位的安全注意点,危险源,安全操作要求,安全环境都发生了变化,因此要进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
休息一年后重新上岗,因安全形势,安全规范,安全要求都已发展变更,企业的安全机构,制度也都需要重新学习了解,所以应按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