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元和小我应当成立发票利用注销轨制,设置发票注销簿,并按期向主管国度税务机关陈述发票利用情状。
(二)单元和小我应当在打点变动或者登记税务注销的同时,打点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动、缴销手续。
(三)利用发票的单元和小我应当妥帖保管发票,不得丧失。发票丧失,应当于丧失当日书面陈述主管国度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布前言上公开声明做废,并承担国度税务机关的惩罚。
(四)开具发票的单元和小我应当依据国度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私行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注销簿,应当保留五年。保留期满,报经主管国度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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