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 种种子的。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是指以非农做物和林木的种植 质料或者繁衍质料冒充种子,或者以杂交种的种子及其后代的 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应当通过审定而未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 的品种种子冒充审定品种种子,或者未经属于统一适宜生态区 的地区的相邻省、自治区、曲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分同意私行引种以及跨生态区域引种的种子。
以此种品种种 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是指以一般品种的种子冒充名牌品种的 种子等一切“冒充名牌”、“张冠李戴”的种子,此类种子均属假 种子。(二) 种子品种、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种 子法》规定,种子运营者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标签应当 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量量目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 消费及运营答应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 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次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通知布告一 致。如种子运营者将种子类别为常规种的标注为杂交种,大田 用种标注为原种,原种标注为育种家种子;常规种标注为杂交 种,三级种标注为一级种,一般品种标注为次要推广品种,在农 村繁衍的种子标注为良种场消费。
上述行为,均被认为是造售 假种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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