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治理暂行 *** 有哪些呢?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这一条不难理解,主要就是针对网租经营的公司,而非针对个人。但假如个人有类似行为的,也将受到同等处罚。所以,从整体来看,该条款不是针对谁(公司或个人),而是专门为“非法”二字而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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