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令没有允许小我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停止了债的,办理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了债使债务人财富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富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躲债务而隐匿、转移财富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认可不实在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获得的债务人的财富,办理人有权逃回。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办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造。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办理人员操纵权柄从企业获取的非一般收入和侵犯的企业财富,办理人应当逃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办理人能够通过了债债务或者供给为债权人承受的担保,取回量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了债或者替代担保,在量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量物或者留置物其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富,该财富的权力人能够通过办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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