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的前提
一、破产才能的概念
破产才能那一概念源于德国的破产法理论,是指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具有的可以依破产法式停止债务了债的法令资格。综不雅列国破产立法现状,关于破产才能的规定次要有三种形式,即商人破产主义、一般人破产主义和折衷破产主义。
商人破产主义是指仅有商人(包罗商天然人、商合伙和商法人)才具有破产资格,其别人不克不及被宣告破产,其以1807年《法国商法典》为代表,比利时、意大利等国相继仿效;一般破产主义则是指破产法关于商人及一般人均得适用,其为德国、日本、英美法系等国度接纳;折衷破产主义是指商人和非商人均具有破产才能,只是商人适用的破产法式与非商人适用的破产法式差别,西班牙、丹麦、挪威等国采此立法。
从我国目前破产法的规定来看,仅付与了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破产才能,而排除了其他民事主体的破产才能,那与列国的立法存在较大不同,对此,学者认为应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畴,付与天然人和合伙组织以破产才能。从目前尚未通过的《破产法(草案)》来看,其付与了天然人和合伙的破产法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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