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北地域”(包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 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 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罗供热企业间接向居民小我收取的和由单元代居民 小我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热企业,包罗热力产物消费企业和热力产物运营企业。
(拜见:《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施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 知》2006年11月27日财税〔2006〕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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