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淘汰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淘汰不敷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元提早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申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定见后,淘汰人员计划经向劳动行政部分陈述,能够淘汰人员”,该条目规定了裁人的人数要求及法式要求:
(1)人数要求:淘汰人员需到达二十人以上或者淘汰不敷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才可启动裁人法式。
理论顶用人单元的风险在于淘汰人员未到达二十人或者人数少的企业未到达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也启动裁人法式。用人单元若是淘汰人员人数不敷法定尺度,不克不及启动裁人法式成批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单个解除劳动合同,不然裁人行为违法,应当承担违法辞退的法令风险。
建议用人单元以协商解除体例操做更容易制止风险。
(2)提早申明:用人单元应当提早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申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定见,留意既能够向工会申明情况,也能够向全体职工申明情况,用人单元能够选择。用人单元在操做过程中需留意“全体职工”不克不及用“职工代表”取代,别的应当保留提早通知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书面证据,未提早通知或不克不及举证证明的均会招致违法裁人风险。
(3)陈述法式:淘汰人员计划需向劳动行政部分陈述,留意法令并没有要求劳动行政部分批准后才可裁人,只要履行陈述法式就行了。用人单元应当保留劳动行政部分签收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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