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规定,软件产物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作产的软件产物,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现实税负超越3%的部门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物停止当地化革新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物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当地化革新是指对进口软件产物停止从头设想、改良、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物停止汉字化处置不包罗在内。(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物,著做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做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两边配合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颠末国度版权局注册注销,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让渡著做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满足下列前提的软件产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能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一)获得省级软件财产主管部分承认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质料;(二)获得软件财产主管部分颁布的《软件产物注销证书》或著做权行政办理部分颁布的《计算机软件著做权注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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