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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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

(一)流转税

1、《关于暂免征收部门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规定,为进一步搀扶小微企业开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越2万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元,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越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元,暂免征收营业税。

2、《关于进一步撑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文)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出入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4年第57号)进一步明白: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越3万元(含)的,根据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此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越9万元的,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标,应当别离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标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标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越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越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越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公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公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公用发票全数联次逃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公用发票后,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契合前提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文)规定,为了进一步撑持小型微利企业开展,自2015年1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畴有关问题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5年第17号)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白:契合规定前提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纳查账征收仍是审定征收体例,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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