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度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保险营销员获得佣金收进征免小我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保险营销员小我所得税计征 *** 停止了调整。
保险营销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物及给予相关办事,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小我。自1992年以来,保险营销员在我国阐扬了保险销售的主渠道感化,截至2005岁尾全国保险营销员已达147万人。
《通知》明白了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答构成。依据税律例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小我所得税;对劳务报答部门,扣除现实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小我所得税。
《通知》规定,按照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现实情状,佣金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也就是说,此次调整后,保险营销员应将佣金收进的40%做为展业成本,不征收小我所得税。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严酷依据税法及上述规定计纳税款,不得私行扩展政策的适用范畴、口径和尺度,不得施行违犯国度同一规定的政策。
《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获得的收进计征小我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三、五条和《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获得收进征收小我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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