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不雅汗青,历朝凡是规定死功犯“秋冬行刑”,那事实是为什么呢?
前人认为天人是合一的,天然灾祸、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赉的,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需契合天意。春夏之间草木富强、朝气蓬勃,人虽非草木,但亦属天然界的构成部门,其存亡应合于自
然。
秋天草枯叶落,处决功犯才合六合肃杀之时。那是宇宙的次序和法例,人世的司法也应当遵守天意,顺乎四时,不然,要遭到天神的赏罚。
西汉大儒董仲舒继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惟,提出“天人感应”之说。他指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响应”。
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然后刑”的,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因为那时“六合始肃”,杀气已至,即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东汉章帝元和二年重申:“王者生杀,
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
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
施行。
从此,“秋冬行刑”便被载入律令而轨制化。唐、宋律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仆杀主之外,其他功均不得春决死刑。清朝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也需在秋季处决。
当然,还有一种说法是,之所以选择秋冬二季行刑,是考虑示警感化。因为农人在秋冬二季较为空闲,也便利父母官发动公众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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