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哪些约定是无效的?

6个月前 (10-10 23:41)阅读5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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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若是离婚时男方晓得女方所有的股票,并没有要求朋分,离婚两年后那个股票南方就没有分配权力了。若是男方有证据说离婚时女方隐瞒了她的股票,那从男方晓得股票存在的时间起头算,2年内他能够向女方逃要股票。就算男方对此股票有朋分权利,也是按5年前的市场价值计算,不克不及按如今的价值。

无效约定其一:约定一方或两边在离婚后必然期限内不得再婚。婚姻自在权同样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力,不因与别人的协商行为而遭到限造,不受别人干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造再婚条目因违背法令规定而无效。

无效约定其二: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应及时付出,不然赠与人能够随时撤销赠与。涉及赠与不动产的,应及时打点过户手续。为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日后归子女却不及时打点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获得房屋产权。

无效约定其三:约定给子女的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制,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育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造民事行为才能的情况呈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无效约定四:限制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灭亡后才起头的权力,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本身打消,不克不及由别人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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