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婚姻无效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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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与婚姻无效的边界

(一)离婚是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令效力。

(二)离婚的原因一般发作于成婚之后,婚姻无效的原因则发作于成婚之时。

(三)离婚于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没有溯及力,婚姻的无效为法院确认无效婚姻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

(四)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造。

(五)婚姻的撤销,是对成立时已有瑕疵的婚姻的纠正。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的撤销的原因一般发作在成婚之时,是由受胁迫的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向法院或婚姻注销机关提出恳求撤销该婚姻。

  撤销婚姻的恳求必需在诉讼时效内提出。

(六)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分开住所地超越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边分开住所地超越1年的,由被告经常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栖身地的由原告告状时栖身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内栖身,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元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不决居,一标的目的人民法院告状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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