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以下条目无效:1、对子女的抚育义务免去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本分,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去。在现实中,很多订定的婚内财富协议中有“不肯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条目。此类约定的效力,不克不及说完全无效。但是当许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窘迫,无力单独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配合承担的义务。
2、对圈外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构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配合债务,应由夫妻两边配合承担。在婚内财富协议中,能够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那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要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晓得该约按时才有效。
不然,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了债责任。
3、对夫妻间搀扶帮助义务免去
婚内财富协议中,约定各自财富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收。关于家庭生活的开收,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两边配合承担。更需留意的是,各自财富归各自所有,其实不能因而而免去夫妻间的搀扶帮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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