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离婚约定:
无效约定之一: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力,在不违背国度相关方案生育法令、律例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在,不因与别人的协商行为而遭到限造。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制止生育条目,是对公民生育权的报酬限造,违背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令规定。
因而,离婚协议中相关制止生育的条目是无效的。
无效约定之二:离婚后必然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在权是《宪法》付与公民的人身权力。在不违背婚姻法令、律例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在,不受别人干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造再婚条目因违背法令规定而无效。
无效约定之三: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大赠与,以打点所有权变动手续为准。因而,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打点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获得房屋产权。
无效约定之四:限制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灭亡后才起头的权力,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本身打消,不克不及由别人干预。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打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制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背法令规定,也无现实意义。
无效约定之五: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制,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育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造民事行为才能的情况呈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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