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无效婚姻有什么不同呢?

6个月前 (10-10 23:41)阅读4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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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两者的行为性量差别。离婚与无效婚姻固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间的关系,但两者有素质区别。从诉的性量来看,离婚之诉是变动之诉,次要在于夫妻一方或两边向人民法院告状离婚,是为了从法令上通过夫妻身份关系、财富、子女关系的变动,解除原有的夫妻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

  其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离婚之诉是变动之诉,为通俗法式之诉。而婚姻无效之诉上确认之诉,为出格法式之诉。无效婚姻解除的是违法的婚姻,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那一前提前提的男女之间,底子不存在离婚与否的问题。适用通俗法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案由,表达的是当事人诉争的法令关系及其争议,而适用出格法式的民事案件的案由表达的则凡是是当事人恳求对各类法令时间或行为确实认。

  离婚纠纷表白的是当事人关于能否解除他们的夫妻关系存在争议。婚姻无效之诉表白的是当事人或短长关系人恳求确认该婚姻不具有合法性。

2、两者产生的原因差别。离婚的原因发作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且不是因为婚姻自己违法,而是因为“夫妻豪情确已分裂”。而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在于违背婚姻成立的法定前提,在婚姻成立时,违法行为已经做为既成的事实发作。

  那就决定了两者的详细事由差别。离婚能够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中,离婚的法定理由为:(1)重婚或有配头者与别人同居的;(2)施行家庭暴力或凌虐、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豪情反面分居满2年的;(5)其他招致夫妻豪情分裂的情形。

  那些事由是招致了夫妻豪情分裂的,具备那些情形,能否离婚,由当事人本身决定,其实不一定招致婚姻的解除。并且,若是经法院调整和好的,婚姻关系继续存在。而无效婚姻的原因,则是违背告终婚的法定前提,即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情形。具备那些情形,则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并且,在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间接解除无须颠末调整。

3、两者的行为效力和实效差别。离婚应当自该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婚姻被宣告无效自成婚注销之日起即无效,对该“婚姻关系”的宣告无效溯及既往。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既能够发作在该婚姻关系当事人保存期间,也能够发作在一方或两边当事人灭亡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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