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位职工在单位自杀单位要付责任?

6个月前 (10-10 12:11)阅读4回复0
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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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契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自残或者他杀的。所以职工在用人单元他杀的,不属于工伤范围,所以用人单元不负相关补偿责任。

得看详细情况吧,不外一般不消负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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