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不法猎捕、杀戮国度重点庇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不法收买、运输、出卖国度重点庇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成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惩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情节出格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充公财富。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毁坏野生动物资本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规定了: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罗列入国度重点庇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度一、二级庇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动物种国际商业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衍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卖”,包罗出卖和以营利为目标的加工操纵行为。
同时又用附表的形式,规定了“情节严峻的”与“情节出格严峻的”尺度,因为篇幅太大,就纷歧一列举了,本人归了一下类,在大部门情况了下(不排除按照差别品种数字上稍有变革),一级动物2只就构成“情节严峻”,4只构成“情节出格严峻的”,二级动物4只就构成“情节严峻”,8只构成“情节出格严峻的”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