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畴
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畴,一般包罗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⑴主物。主物是留置权得以成立时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不成分物时,留置权的效力及于该物的全数。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可分物时,债权人留置的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的效力仅及于债权人留置的财物,而不及于债权人占有的全数动产。
⑵从物。留置物如为主物,留置权的效力也及于从物。但是因为留置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前提,只要在从物也为债权人占有时,留置权的效力才气及于从物。若债权人只占有主物而未依合同占有从物时,从物不在留置权效力所及范畴之内。
⑶留置物的孳息。债权人在留置期间,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因而留置物的孳息也为留置权的效力所及范畴之内。
⑷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权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且优先受偿为留置权的根本权能之一,因而留置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也就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如因留置物灭失所得的补偿金,即为留置权效力所及。
(二)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
那里的留置物所有人是指对留置物享有处分权的人,既包罗物的所有人,也包罗对留置物享有运营权的人。
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次要表示在以下两方面:
1、留置物所有人其实不丧失对留置物的权力。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其实不因而而丧失留置物的所有权。因而,留置物所有人自仍得处分留置物,或出卖,或赠与,均无不成。但留置物所有人对留置物的处分不克不及影响留置权。
2、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力行使遭到必然限造。因留置权的成立,留置权人留置留置物,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力行使也就一定遭到必然限造。在一般情况下,留置物的所有人不只本身不克不及对留置物占有、利用、收益,并且也不克不及将留置物用于量押和出租。
(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表示为
留置权人的权力和义务,是留置权的次要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力
留置权人的权力次要有以下几项:
⑴留置物的占有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有占有的权力,在其债权未受偿前,得拘留留置物,回绝一切返还恳求。那是留置权的根本效力。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受法令的庇护,任何人不得损害留置权人的占有权。
在留置物遭到犯警损害时,不管损害报酬何人,留置权人享有物上恳求权,得恳求法院庇护。
⑵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
留置权人于其占有留置物期间,关于留置物的孳息有收取的权力。留置权人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其实不间接获得孳息的所有权,而只能以收取的孳息优先受偿。
一般说来,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费用,次充抵利钱,最初充抵原债权。
⑶对留置物需要的利用权
因为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人虽得占有留置物,但原则上对留置物不得为利用收益。在留置期间,留置权人未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私行利用、出租、处分留置物的,因而而给留置物所有人形成丧失的,由留置权人承担补偿责任。
鄙人列两种情形下,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具有利用权:
第一种情形为保管上的需要。于保管留置物所需要的范畴内,留置权人得利用留置物。如为避免留置的机械生锈而为必然的利用。但是,留置权人的此种需要利用的目标,仅以保留留置物为限,而不得以积极地获得收益为目标,当然,若因留置权人需要利用而产生收益时,留置权人也得收取之,并以之充偿债权。
第二情形为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时,留置权人当然也得利用留置物。于同意的范畴内留置权人的利用权受法令庇护。
⑷需要费用之返还恳求权
因为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并没有用益权,却有妥帖保管的义务,因而留置权报酬保管留置物所收入的需要费用,是为物的所有人的利益而收入的,自应得向物的所有人恳求返还。
所谓保管的需要费用,是指为留置物的保留及办理上所不成缺的费用,如养护费、维修费等。所收入的费用能否为需要,应依收入其时的客不雅尺度而定,而不克不及以留置权人的主不雅认识为尺度。
⑸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权
依我法律王法公法的规定,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于必然前提下,得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了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