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这三种犯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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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功预备: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立功,筹办东西,造造前提的,是立功预备。”我国刑法学界认为那只是对立功预备行为的描述,并不是立功预备的概念。按照那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立功预备形态,是指行为报酬施行立功而起头缔造前提的行为,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动手实行立功行为的立功停行形态。

立功未遂:是指已经动手实行立功,因为立功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立功未遂的特征:

(1)已经动手实行立功,立功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2)立功未得逞。凡是表示为没有发作立功成果,但并非但凡发作了立功成果的都是立功已经得逞。

(3)立功未得逞是因为立功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关于未遂犯,能够对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立功中行:立功中行是指在立功过程中,主动放弃立功或者主动有效地避免立功成果发作的情形。

立功中行具有:中行的时间性、中行的主动性、中行的客不雅性和中行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行的时间性;立功中行必需发作在“立功过程中”即:立功中行既能够发作在立功预备阶段,也能够发作在立功实行阶段;立功还没有构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

  立功既遂后主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立功中行,立功未遂后也不成能呈现立功中行。

(2)中行的主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不雅上可能继续施行立功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本来的立功立功企图。

(3)中行的客不雅性;

(4)中行的有效性。立功中行,必需是没有发作做为既遂的立功成果,不然就不成立立功中行。

立功中行的成立其实不要求没有发作任何立功成果,而是没有发作做为既遂标记的立功成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关于中行犯,没有形成损害的,应当免去惩罚;形成损害的,应当减轻惩罚”。

配合立功:是指二人以上配合成心立功。配合立功必需具备以下三个前提:第一,立功主体须是两个以上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行事责任才能的人;第二,有配合的立功成心;第三有配合的立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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