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实施的《农民专业协作社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规定,“农民专业协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 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 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也就 是说,不管协作社规模大小、人社成员多少;也不论协作社是否 成立理事会,但必须设一名理事长,而且法律又规定,理事长对 外是法人代表,对内要对全体人社成员负责。
由此可见,协作社 理事长的人选及职责的重要性。所谓理事长,就是协作社中对外协调办事、对内治理协作社 事务的人,就是协作社这个新型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带头人。理 事长并非什么官,既无行政级别,也没有事业单位的职称。但他 (她)在协作社的组织发起、章程订立、治理决策、业务运营中 都有着突出的影响力,其水平、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到协作社的 创建和运行,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农民专业协作社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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